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2013年8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实施修订后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该规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
一、自律处分的概念
自律处分,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对本协会会员、自愿接受本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上述会员或机构的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的行为。
自律处分遵循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自律处分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自律规定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二、自律处分的类别
根据违规情节,交易商协会可以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的自律处分,并可以据情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或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⒈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指以训诫性谈话的形式对处分对象进行劝导、告诫的自律处分措施。
⒉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指在相关范围内以业务通报的形式对处分对象进行批评的自律处分措施。
⒊警告
警告,是指以书面形式申明处分对象的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声誉上谴责和警示,以告诫其不再违规的自律处分措施。违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严重警告。
⒋公开谴责
公开谴责是指向市场公布违规事实,并对处分对象进行严正谴责的自律处分措施。
⒌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责令处分对象立即停止和纠正不合规行为、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的自律处分措施。
⒍责令致歉
责令致歉是指要求处分对象向市场或投资者就其违规行为表示歉疚,并请求市场或投资者谅解的自律处分措施。
⒎暂停相关业务
暂停相关业务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处分对象在协会办理相关业务的自律处分措施。本措施与警告并处的,暂停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与严重警告并处的,暂停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
⒏暂停会员权利
暂停会员权利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处分对象行使会员权利的自律处分措施。本措施与警告并处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与严重警告并处的,暂停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
⒐认定不适当人选
认定不适当人选是指处分对象为个人时,认定其暂时或永久不适宜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在此期间,处分对象除不适宜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该市场相关业务外,也不适宜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该市场相关业务。本措施与严重警告并处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与公开谴责并处的,期限为三年以上或永久。
⒑取消会员资格
取消会员资格是指取消处分对象会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的自律处分措施。
三、自律处分会议制度
⒈自律处分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违反相关自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可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决定;情节严重的,须提交自律处分会议议定;涉及取消会员资格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⒉自律处分会议由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参加,按照相关自律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
⒊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交易商协会聘任。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以个人名义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独立发表处分意见,履行相关职责。
⒋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是自律处分会议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受理复审申请等工作。
⒌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及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与自律处分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
⒈办公室获悉涉嫌违反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定的,应启动调查。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暂停相关机构或人员相关业务:
①有证据表明调查对象继续开展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会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运行秩序的;
②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构要求的。
⒉办公室组织成立调查小组,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机构或专家参加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中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⒊调查小组可以采取约见谈话、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等调查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意见。
⒋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及时按照调查小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⒌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办公室。
⒍办公室应将调查情况告知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以自获知调查情况五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辩,并提交补充说明材料。
五、自律处分决定权限及程序
⒈通过调查,发现调查对象没有违反自律规定的,不给予自律处分,并告知调查对象;确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可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的处分决定,情节严重的,提交自律处分会议议定。
⒉自律处分会议由办公室从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参加,并随机确定一名召集人主持会议,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处分意见或决定。
⒊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或自律处分会议作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的处分决定,办公室应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决定书》;自律处分会议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认定不适当人选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意见,办公室应自该意见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意见书》。
⒋处分对象对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自律处分意见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申请。
⒌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处分对象对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认定不适当人选处分意见的复审申请,视其接受处分意见,向其发送《自律处分决定书》。
⒍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处分对象对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意见的复审申请,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⒎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办公室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决定书》。
⒏常务理事会不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办公室自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另外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组织召开自律处分会议,作出处分意见。自律处分会议作出的处分意见不得包含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对象可对重新作出的处分意见提出复审申请。
⒐处分对象按规定提出复审申请的,办公室应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抽取另外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完成复审。
⒑复审决定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认定不适当人选的,该复审决定为最终认定,办公室自复审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决定书》。
⒒复审议定取消会员资格的,须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相关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
六、免于自律处分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再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自律处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⒈违规行为具有可对应债务融资工具的,兑付完成前未被发现的;
⒉违规行为无可对应债务融资工具的,发生后一年内未被发现的。
七、其他事项及要求
⒈参会的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保守处分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秘密,不得泄露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信息、讨论内容和审议情况。
⒉自律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生效,至处分期限届满且相关处分措施执行完毕结束。处分决定作出前先行暂停相关业务的,暂停一日折抵正式处分期限一日。
注:本文封面照片取自李剑峰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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